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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行为“八不准”

06-24 10:32:21   浏览次数:80026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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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行为“八不准”
  
  不准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
  不准以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干预干部选拔、人事安排、政务决策与管理等党政事务;
  不准自作主张代领导干部答复处理问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文件,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杂个人意见,在作新闻报道时,向新闻媒

体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
  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插手与领导干部职权有关的工程项目承包和物资采购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接受或者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不准泄露、传播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泄露领导干部在讲座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或参加重要会议及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
  不准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者将机密文件中的内容或内部机密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不准下基层时向接待单位提出或者暗示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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