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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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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节约型机关,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酒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参照公务
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六)任何情况下不准酗酒、强行劝酒和逼酒;

(七)接待市级及以上机关、县外来客,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应填写工作日中午饮酒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适量饮酒。

第四条对违反禁酒规定的,按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实行如下处罚。

(一)违反规定一次者,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违反规定两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三次者,有职务的,一律免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无职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单位出现一人两次或累计两人以上违反禁酒规定的,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五)酒后驾车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到县直部门进行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在该部门就餐。

第六条本县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第七条县委、县政府成立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暗访等方式,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严格管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八条开通举报电话,受理违反禁酒规定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建立台帐,逐一调查处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村居“两委”干部实施禁酒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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