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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医专家顾问和法医鉴定结论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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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证据学的观点提出法医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指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对其
进行质证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法医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对其质证时,当事或控辩双方,以及法院
聘请法医专家顾问。协助对法医鉴定结论的质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据质证;科学证据;法医鉴定结论;法医专家顾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l007—9297(20xx)03—0181—03
discussion on forensic expert adviser and questioning of forensic conclusions. zhang yi-gu. wenz.hou medwd
college,wenz.hou 325000,ghejiang
【abstract】based on the science of evidence,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conclusion of forensic medicine is a
science evidence based on the viewpoint of studies of evidence and that its questioning is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whether in civil action or in criminal tria1. due to the professional nature of forensic conclusion, it is important to both
sides of the charge and dispute as well as to the court retaining an expert adviser of forensic medicine who helps the
questioning of the forensic conclusion.
【key words】questioning of evidence,science evidence,forensic conclusion,forensic expert adviser

、法医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必须经过质证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对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都是证据”,并把证据分为7种:①物证、书证;②
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⑤ 鉴定结论;⑥勘验、检验笔录;⑦视听资
料。鉴定结论由于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对
客观事物检验,并运用科学理论对检验结果加以分
· 182 ·
析判断后得出的结果,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科学证据
(science evidence).以示与其他六种普通证据(com—
men evidence)一般为当事人或证人所直接感知(看
见或听见)的事实的区别。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
罪涉及的科学技术会越来越多,需要鉴定结论的科
学证据也会越来越多。它们在涉及科学技术犯罪的
证据认定上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
鉴定结论由于不是案件真实情况被人感知的直
接反应。而是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物结合的
产物,因而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相对的,不一定是客
观事物绝对真实的反应。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
鉴定人对客观事物发现、提取、检验方法是否正确,
以及其分析论证和最后的结论是否符合科学。在很
大程度上,还同鉴定人的思想品德、职业操守密切相
关。
虽然,所有7种证据中除了极个别外,因为证人
本身可能存在的感知错误,以及由于这样那样的客
观原因。而不是或部分不是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反
应。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不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
普通法系,还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律,都有要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明文规定。从
某种意义上讲,作为科学证据的鉴定结论,比较普通
证据来可能更能揭示事物的真实性。但是也包含有
更多鉴定人的主观成分,甚至无意或故意错误的成
分。因此其不能自然地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医鉴定结论的本质显然属于科学证据的一
种。它是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技术对尸体、活体或
法医物证进行检验,并运用法医学和相关科学的理
论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其做出的死
因,死亡方式,伤残等级,血痕、精 www.duowen123.com (www.duowen123.com)斑、毛发等法医物
证和毒物的检验结果等,常是民事和刑事人身伤害
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行轻重的关键
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左右着法官对案件事实
的内心确信和对证据的确认,而决定着最后的判决
结果。所以,法医鉴定结论和其他类型的科学证据一
样,更有必要进行质证来加以鉴别。
我国司

法鉴定体制不够完善和法医学司法鉴定
人员政治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决定了法医
鉴定结论质量高低不一、错误并不少见和不必要的
重复鉴定多发的局面,也凸现了法医鉴定结论必须
质证的紧迫感。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有关证据法和证据规则等
法律,对证据质证的有关规定散布在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3期)
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证”;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
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双方询
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证以后,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58条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
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属实,否则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明确规定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
证据都必须质证。法医鉴定结论作为人身伤害案件
的关键证据,显然必须经过法庭开庭质证,查证属实
后,才能作为认定人身伤害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认
识上的原因,目前刑事诉讼时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
落后于民事诉讼,同中央以人为本,司法公正的要求
不相适应,应是今后司法改革,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
的课题之一
二、法医鉴定结论质证与法医专家顾问
证据的质证是其能否被法官确认和采信的关键
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往对质证的有关程序、
方式、规则以及质证权的行使、救济等未作出规定,
影响了质证的可操作性和效果。其常被忽视,有的仅
走形式,甚至念一下鉴定结论就算作质证了。而且,
仍普遍存在的职权主义诉讼的影响,使得在质证时
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不能体现。尤其是刑事诉讼,被
告方弱势的地位更为明显,是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之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法律界不少有
识之士已经对此提出了很多建议,上述弊端虽然已
经和正在出现改变,但距离全国范围的司法公正的
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还应进一步提高对证据质证
的立法和规范、完善证据质证的程序、规则等法规。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鉴定人的出庭显然是必要
的基础条件,应该加强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力
度,同时完善必要的配套措施,保证鉴定人出庭的安
全、合理的劳务报酬和充分的准备时间。当前,医疗
伤害赔偿案件中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
出庭质证显得更为突出。既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在不少地方作为医疗伤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
的一种形式,鉴定人就不能借vi《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中没有出庭质证的规定,而违背《民事诉讼法》及
其相关规定而拒绝出庭质证,使法庭对其的质证实
际无法进行。
作为最常见的科学证据之一的法医鉴定结论.
由于其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和法医学的专业问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3期)
又关系着人的生命和健康,质证起来难度显得更大。
不要说目前许多鉴定人未被法庭要求出庭或者借故
不出庭参加质证。就是出庭了,诉讼当事人、律师和
法官对鉴定内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都难以搞懂,如
何还能对鉴定结论提出有质量的质疑和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 el颁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并且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一次
在民事诉讼中引人欧美先进国家的专家证人、控辩
式诉讼和交叉询问等庭审方式。给我国司法改革和
诉讼实践带来了让人觉得耳目一新的局面。其实,从
坚持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这些也完全可以和应该
同样引进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证据的质证中。
有人把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称做“诉讼
辅助人flaw adminicle)”。有的则把他当作欧美国家
的“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近来又有人将其叫做
“技术顾问(technical adviser)”。他们不是鉴定人,也
不同于证人,是辅助被告或原告的诉讼当事人。我把
具有这种作用的法医专家。称做法医专家顾问(ex.
pert adviser of forensic medicine)。
技术顾问一词援用于意大利法典。指在诉讼中
由当事或控辩双方聘请为审判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
证据,指导或参与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
专家。与我国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属性和
诉讼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所谓的技术证据。也就是上
述的科学证据。
就法医专家顾问而言.首先必须是法医专家而
不只是一般的技术人才。是在法医学的某个领域。如
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等具有深厚理
· 183 ·
论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同时又被诉讼当事或控辩双
方聘请。鉴于法医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法医专家顾
问还应该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顾问。他们在注意维护
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其实,法院也可根据需要,
聘请权威的法医专家顾问,以协助法官对法医鉴定
结论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向鉴定人质询。帮助法
官正确地实行好其自由裁量权。并且在当事或控辩
双方及其技术顾问在证据质证的对抗式交锋中,协
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不至于因无休止的辩论
和重复鉴定,而浪费鉴定资源和延长诉讼时间。
按照意大利的经验。不仅在鉴定完成后。而且一
旦决定要做鉴定时,当事或控辩双方就可选任自己
的技术顾问,他们可以参与鉴定人的鉴定和调查活
动,考察鉴定的地点和被鉴定的物品。当鉴定完成
后。自然能对鉴定结论加以研究和向鉴定人提出询
问。
法医专家顾问接受当事人、控辩双方或法院的
聘请,参与法医鉴定结论的质证。必然会提高对各类
人身伤害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还
能促进法医学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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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ohen.the role of the forensic expert in a criminal tria1.vo1.1.
part4.crimi nal reports.3d.series.1978;28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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